两项法定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险按 2400 元/年(200 元/月)限额税前扣除(财税〔2017〕39 号);企业年金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4% 的部分税前扣除(财税〔2013〕103 号)。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 号,2400 元/年=200 元/月限额);《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 号,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4% 部分税前扣除)。税优健康险须为带税优识别码的合格产品;超出限额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险按2400元/年(200元/月)限额税前扣除,须为带税优识别码的合格产品。依据财税〔2017〕39号。
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依据财税〔2013〕103号。
可以。税优健康险限额与企业年金限额相互独立,本工具分别计算后合计月/年税前扣除额。
不能。普通商业健康险、重疾险等不在扣除范围;只有带税优识别码的税收优惠型健康险才适用2400元/年限额,年金也仅限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
📖 相关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