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第三条:医疗期按累计工作年限与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为 3—24 个月;医疗期按周期累计计算(如 3 个月医疗期按 6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内企业不得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第三条(医疗期 3—24 个月按工龄分档)、第六条(累计计算周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医疗期内解除保护)。对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24 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479 号第七条)。病假工资标准见「病假工资计算器」。
按累计工作年限与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为3-24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本单位5年以下3个月、5年以上6个月;10年以上的,本单位5年以下6个月、5-10年9个月、10-15年12个月、15-20年18个月、20年以上24个月。依据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
医疗期按周期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如3个月医疗期指6个月内累计病休满3个月即到期;周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连续计算。依据479号第六条。
不能。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对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批准和劳动部门认定可适当延长医疗期(479号第七条)。病假工资标准见站内病假工资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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