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三个法定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①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②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被辞退、合同到期不续签、单位破产等,主动辞职一般不符合);③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258 号,1999 年)第十四条。
二、最长领取月数(按累计缴费年限)
| 累计缴费年限 | 最长领取期限 |
|---|---|
| 满 1 年不足 5 年 | 最长 12 个月 |
| 满 5 年不足 10 年 | 最长 18 个月 |
| 10 年以上 | 最长 24 个月 |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与前次应领未领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三、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按当地最低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各省具体比例不同)。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四、领取期间的医保代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医保待遇不断。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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