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 =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 × 产假天数。
注意口径:计算基数是「单位全体职工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不是个人工资。津贴高于本人工资的,单位不得截留;低于本人工资的,由单位补足差额(各地执行细则略有差异,以当地规定为准)。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619 号,2012 年)第八条。
二、产假天数(津贴计发天数)
| 情形 | 产假天数 |
|---|---|
| 正常生育 | 98 天(含产前 15 天) |
| 难产 | 增加 15 天 |
| 多胞胎生育 | 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 |
| 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 | 15 天 |
| 怀孕满 4 个月流产 | 42 天 |
注:各省在国家 98 天基础上另有生育奖励假(如延长 30—90 天不等),奖励假期间待遇按当地规定执行。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三、谁来支付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四、免征个人所得税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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